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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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簡上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簡上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永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110年度交簡字第62號所為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字第231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0年11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