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林家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饒傑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之2、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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