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47號原告 吳聰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袁大雅袁鼎勝袁瑞龍 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9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0,6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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