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5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宥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宥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陳宥淵因詐欺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至6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