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916號債權人 吳聰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袁鼎勝 即 袁瑞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有更名)㈡提出還款協議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