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7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過正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過正志犯如附表所載之罪,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過正志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過正志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由於數罪併罰係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於適用上有疑義時,自應從有利於受刑人之解釋,而關於判決確定日,刑事訴訟法既無應計算至當日時、分之明文規定,自應為受刑人作有利之解釋,以當日24時(即晚間12時)為判決確定時;且查「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5條定有明文。同法第349條前段復規定,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本件某甲所犯子罪之上訴期間10日於85年6月17日屆滿,倘未於85年6月17日晚上12時前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即告確定。本件,某甲於85年6月17日晚上8時犯丑罪,子罪尚未確定,合於判決確定前犯罪之要件,應准定執行刑。」此有司法院(86)廳刑一字第23586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可資參照。查本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108年10月2日凌晨4時57分前某時許,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則為同日晚間12時,是附表編號3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即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又其中附表編號1、2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3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乙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與法相符。又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47號、93年度臺抗字第621號判決參照),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業經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既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仍為正當。另審酌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前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是本案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宣告刑欄之總和外(9月),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2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之刑之總和(8月)。末考量受刑人先後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幫助洗錢罪,上開3罪間罪質迥異,侵害法益、犯罪情節亦有不同,是權衡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及犯後均坦承犯行等情,並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認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又15日為適當,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月併科新臺幣2000元犯罪日期108年4月25日108年6月9日108年10月2日凌晨4時57分前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411號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竹交簡字第372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04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6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2日110年4月28日110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竹交簡字第372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04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2日110年5月27日110年9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792號(已執畢)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94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14號(尚未執行)新竹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07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10年11月3日至11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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