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8號上訴人 李雅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曉齡 即 杏鑫 商行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貳仟參佰柒拾玖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