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69號上訴人即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綱富 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2萬6762元【詳見上訴聲明欄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