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顏雲櫻 被告 周亮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乙案,業經本院判決管轄錯誤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446號判決在卷可查,則依前項說明,自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