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再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毒偵字第2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再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詳被告民國108年1月4日偵訊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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