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 梁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明華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原告本件訴之聲明關於坐落雲林縣○○市○○里鎮○路○○○號之不動產(含房、地)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供本院參酌,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上開不動產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及提出該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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