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 莊隆慶 被告 謝嘉 入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2,359,500元。本院前於107年9月3日以書面裁定就本件訴訟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352,359,500元(即以原告所列訴之聲明之請求金額為依據),且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34,672元,並說明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前述裁定已於107年9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於同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而,原告迄今並未補繳上述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均未繳費)、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均查無資料)附卷可憑,是以,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