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峰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峰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周霙蘭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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