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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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勞簡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阿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因107年度基勞簡字第11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萬6,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