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婉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婉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婉菁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林婉菁因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11至1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10、15至1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受刑人林婉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2罪)│├────────┼─────────┼─────────┼─────────┤│犯罪日期│103.12.25│103.12.27│103.12.25│││││103.12.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67號│字第2267號│字第226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00│104年度審訴字第300│104年度審訴字第30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07.15│104.07.15│104.07.1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00│104年度審訴字第300│104年度審訴字第300││判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4.08.04│104.08.04│104.08.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4288號│更字第4288號│更字第4289號│││(編號1至16應執行│(編號1至16應執行│(編號1至16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105執更4441)│,105執更4441)│,105執更4441)││││││└────────┴─────────┴─────────┴─────────┘受刑人林婉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4.03.27│104.03.30│104.07.15-104.07.│││││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510號│字第26540號│字第18483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19│104年度審易字第340│104年度訴字第1070││事實審││2號│2號│號等││├────┼─────────┼─────────┼─────────┤││判決日期│104.10.19│105.02.18│105.03.0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19│104年度審易字第340│104年度訴字第1070││判決││2號│2號│號等││├────┼─────────┼─────────┼─────────┤││確定日期│104.11.16│105.03.21│105.03.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561號│字第5131號│字第5288號│││(編號1至16應執行│(編號1至16應執行│(編號1至16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105執更4441)│,105執更4441)│,105執更4441)││││││└────────┴─────────┴─────────┴─────────┘受刑人林婉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4罪│有期徒刑1年3月(2罪│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4.07.22│104.07.16│104.07.16│││104.07.21│104.07.17││││104.07.22│││││104.07.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483號等│字第18483號等│字第18483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70│104年度訴字第1070│104年度訴字第1070││事實審││號等│號等│號等││├────┼─────────┼─────────┼─────────┤││判決日期│105.03.03│105.03.03│105.03.0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70│104年度訴字第1070│104年度訴字第1070││判決││號等│號等│號等││├────┼─────────┼─────────┼─────────┤││確定日期│105.03.28│105.03.28│105.03.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288號│字第5288號│字第5288號│││(編號1至16應執行│(編號1至16應執行│(編號1至16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105執更4441)│,105執更4441)│,105執更4441)││││││└────────┴─────────┴─────────┴─────────┘受刑人林婉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0│11│12│├────────┼─────────┼─────────┼─────────┤│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2罪│有期徒刑3月(4罪)│有期徒刑2月(2罪)│││)│││├────────┼─────────┼─────────┼─────────┤│犯罪日期│104.07.20│103.12.23│103.12.23│││104.07.16│103.12.24│103.12.25││││103.12.29│││││103.12.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483號等│字第18626號│字第1862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70│104年度訴字第1056│104年度訴字第1056││事實審││號等│號│號││├────┼─────────┼─────────┼─────────┤││判決日期│105.03.03│105.04.20│105.04.2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70│104年度訴字第1056│104年度訴字第1056││判決││號等│號│號││├────┼─────────┼─────────┼─────────┤││確定日期│105.03.28│105.05.23│105.05.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288號│字第8943號│字第8943號│││(編號1至16應執行│(編號1至16應執行│(編號1至16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105執更4441)│,105執更4441)│,105執更4441)││││││└────────┴─────────┴─────────┴─────────┘受刑人林婉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3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2罪│││││)│├────────┼─────────┼─────────┼─────────┤│犯罪日期│103.12.23│103.12.24│104.06.16│││103.12.24││104.06.17│││103.12.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626號│字第18626號│字第9330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56│104年度訴字第1056│105年度審訴字第657││事實審││號等│號│號││├────┼─────────┼─────────┼─────────┤││判決日期│105.04.20│105.04.20│105.06.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56│104年度訴字第1056│105年度審訴字第657││判決││號等│號│號││├────┼─────────┼─────────┼─────────┤││確定日期│105.05.23│105.05.23│105.08.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943號│字第8943號│字第11980號│││(編號1至16應執行│(編號1至16應執行│(編號1至16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105執更4441)│,105執更4441)│,105執更4441)││││││└────────┴─────────┴─────────┴─────────┘受刑人林婉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4.06.16│104.06.15│104.06.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330號等│字第14061號等│字第14061號等│├───┬────┼─────────┼─────────┼─────────┤││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57│107年度上訴字第163│107年度上訴字第163││事實審││號│0、1645號│0、1645號││├────┼─────────┼─────────┼─────────┤││判決日期│105.06.30│107.11.21│107.11.21│├───┼────┼─────────┼─────────┼─────────┤││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57│107年度上訴字第163│107年度上訴字第163││判決││號│0、1645號│0、1645號││├────┼─────────┼─────────┼─────────┤││確定日期│105.08.01│107.12.14│107.12.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980號│字第300號│字第300號│││(編號1至16應執行│(編號17、18應執行│(編號17、18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105執更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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