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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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08號

債權人 郭紫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傑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委任吳傑人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委任契約書影本、債務人簽收9萬元律師費之收據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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