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8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4808號債權人 郭紫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傑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權人委任吳傑人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委任契約書影本、債務人簽收9萬元律師費之收據等)。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