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96號

債權人 王乃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鍾月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鍾月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請求原因事實雇主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積欠薪資不符,非個人積欠薪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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