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92號
債權人旺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啓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於靠行期間應付靠行費金額、借款金額、利息金額、代墊金額(燃料稅及牌照稅)各為何?並提出各項收據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支票)
等。
㈢陳報對債務人請求113年9月、10月、11月及12月利息之依
據為何及計算式?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提出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
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