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7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92號

債權人旺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啓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於靠行期間應付靠行費金額、借款金額、利息金額、代墊金額(燃料稅及牌照稅)各為何?並提出各項收據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支票)

等。

㈢陳報對債務人請求113年9月、10月、11月及12月利息之依

據為何及計算式?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提出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

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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