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2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算之利息,惟附表均未記載各紙本票之到期日,且查其中三紙本票上並未記載到期日,請補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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