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39號
原   告  鄭仁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正湧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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