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施肇守
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添丁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零 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