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30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30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劉乘豪
       劉振忠
       蔡秀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劉乘豪就原告主張積欠借學貸款等事實俱不爭執,又被告劉
振忠、蔡秀戀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為真實。從
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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