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0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0033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許詩竼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吳國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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