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44號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原告藩○潔
莊○佳被告 葉亮 均上列被告葉亮均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張景翔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