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16號聲請人築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誠 峯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補正聲請人為何(依提出遺失之本票影本所示發票
人應為等二人)?②聲請人究為陳誠「峯」或陳誠「峰」?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