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4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明利 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普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20,900元(計算式詳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玉華計算式:
一、上訴聲明第一項:複丈成果圖編號A之建物,依卷附資料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段0鄰00000000號房屋(下稱70-46號房屋),其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段0鄰00000000號房屋(下稱70-44號房屋)為同一棟建築物,上訴人前稱占用面積各半,70-46號房屋無獨立稅籍,而70-44號房屋103年課稅現值為131萬4,800元,故70-46號房屋之價值應為65萬7,400元。
二、上訴聲明第二項:複丈成果圖編號B、C占用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50平方公尺、155平方公尺,共計20
5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700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值為963,500元(4,700x205=963,
500)。
三、上訴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620,900元(657,400+963,500=1,62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