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9號原告 謝春慧 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鳳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434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4,568元(計算方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尚應補繳28,01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睿亭附表(被繼承人謝心意遺產):
┌──┬───────────┬─────┬───────┐│編號│遺產內容│面積(平方│權利範圍││││公尺)│價值│├──┼───────────┼─────┼───────┤│1│臺北市○○區○○段二小│96│3/144│││段899地號土地│││├──┼───────────┼─────┼───────┤│2│臺北市○○區○○段二小│2│3/144│││段899-4地號土地│││├──┼───────────┼─────┼───────┤│3│臺北市○○區○○段二小│827.81│3/144│││段900地號土地│││├──┼───────────┼─────┼───────┤│4│臺北市○○區○○段二小│28│3/144│││段904地號土地│││├──┼───────────┼─────┼───────┤│5│臺北市○○區○○段二小│2170│3/144│││段905地號土地│││├──┼───────────┼─────┼───────┤│6│臺北市○○區○○段二小│119.64│2/12│││段915地號土地│││├──┼───────────┼─────┼───────┤│7│臺北市○○區○○段一小│1578│2/12│││段420地號土地│││├──┼───────────┼─────┼───────┤│8│臺北市○○區○○段二小││新台幣124,535│││段899-1、899-3、900-││元│││1地號土地之徵收款(原│││││告及 林謝榮 、林玉鳳已領│││││取)│││├──┼───────────┴─────┴───────┤│總計│㈠遺產總額(不含8部分)為:(96+2+827.81+28+│││2170)×121000×3/144+(119.64×206000+1578×│││3800)×2/12=0000000+0000000+99940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㈡原告主張可分得部分價額為:00000000×(7/55+原來│││林謝榮可分得之12/55)=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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