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1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雅菁┌───────────────────────────────────────────────────────┐│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仁信報關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94年12月19日│28,400元│AA六一八二五一││││司││││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