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0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7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念慈┌───────────────────────────────────────────────────────┐│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上揚通運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太平分│95年2月16日│100,000元│BB二四一四四三│││││行│││0││├──┼─────────┼─────────┼───────────┼────────┼────────┼──┤│002│上揚通運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太平分│95年3月16日│100,000元│BB二四一四四三│││││行│││一││├──┼─────────┼─────────┼───────────┼────────┼────────┼──┤│003│上揚通運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太平分│95年4月16日│100,000元│BB二四一四四三│││││行│││二││├──┼─────────┼─────────┼───────────┼────────┼────────┼──┤│004│上揚通運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太平分│95年5月16日│100,000元│BB二四一四四三│││││行│││三││├──┼─────────┼─────────┼───────────┼────────┼────────┼──┤│005│上揚通運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太平分│95年6月16日│100,000元│BB二四一四四三│││││行│││四││├──┼─────────┼─────────┼───────────┼────────┼────────┼──┤│006│亞百達石化工業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94年11月30日│4,725元│TCA0六九一九││││公司簡春華│港分行│││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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