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簡聲字第一四號聲請人正本行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明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美璋 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簡上字第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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