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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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送達代收人 賴昱如 訴訟代理人 陳彥 亦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佳鴻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88,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7,
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