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許敬昇 被告 屈竹林 原告與被告屈竹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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