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梅再興 被告 洪平朗 被告 黃淑美 被告 曾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