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六○號抗告人 郭品顯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八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符合併合處罰之規定,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應執行之刑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郭品顯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原裁定主文所示,並說明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附表編號2之確定判決欄內,均有誤載,而於其附表內更正無誤。核無不合。抗告意旨置原裁定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以檢察官聲請書之附表記載有誤云云,任意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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