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七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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