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一)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懲罰性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乙○○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 律師相對人甲○○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聲請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所為之判決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主文第四項,原記載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鄭威莉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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