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95號原告 屈保誠 被告 許洺瑋 被告 陳昕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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