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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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95號上訴人 許洺瑋 即被告10
陳昕婕 被上訴人 屈保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19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8,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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