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87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鈾駰 被上訴人即被告堤沃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陳清蜂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稚樓 即尚紡企業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訴字第188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