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05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勝仕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俊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0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