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義務)辯護人陳惠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4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涉及與案外人「 楊仔 」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業經本院於96年
6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目前尚未確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且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第二審審判或執行,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李昆南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