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96年5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竊盜」之記載均更正為「傷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竊盜」之記載,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傷害」。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鍾錦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