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30號原告 謝和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鈞凱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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