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99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李秉奇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741號、第21270號、第24111號、第26051號、第30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秉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下稱被告)李秉奇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而由被告自行於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等節,有本院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本院112年度聲羈字第245號卷第61頁至第64頁、第84-4頁)。
嗣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囑託拘提亦無著,又查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本院傳票、刑事報到單、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10日投檢 冠淑 113助132字第1139007341號、投檢冠淑113助133字第1139007342號函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13年4月2日投投警偵字第1130006852號、第1130006854號函影本及所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報告書影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7頁、第333頁、本院卷三第37頁至第51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葉伊馨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