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8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余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4,72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附表:請求項目1請求項目試算表請求金額:編號計算計算本金起始日*終止日*年息(%)給付金額類別326,4731利息310,661113/2/20113/2/2116%271.62小計271.62請求項目2編號計算計算本金起始日*終止日*年息(%)給付金額類別227,7871利息214,908113/2/20113/2/2116%187.9小計187.9總計554,719.5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