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859號聲請人A01
A02上二人法定代理人A03
A04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被繼承人之負債金額、財產總價值,並提出被繼承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釋明本件拋棄繼承有利於聲請人之理由。
(二)提出為聲請人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其上需蓋用聲請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