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6號抗告人A01相對人A02法定代理人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之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6號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七:「……依原審裁定之起迄日及每月扶養費計算,為108萬9,000元(66個月×16,500)……」(即裁定第4頁第7至8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依原審裁定之起迄日及每月扶養費計算,依約整數71個月計算,為117萬1,500元(71個月×16,500)……」。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文通
法官郭躍民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