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О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犯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復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送執行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未果,有戶籍資料、送達回證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