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76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異議人即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決(裁監稽違字第裁六一-GD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十九時十分,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路、自由路口處,因「紅燈右轉(闖紅燈)」之違規,為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依法逕行舉發。惟受處分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該所遂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以裁監稽違字第裁六一─GD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並記違規點數三點,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受處分人甲○○則以:本人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接受罰單編號GD0000000,須於九十六年三月三日前繳納,在應到案日期前曾上網查詢確認過,但都無此張罰單的紀錄,也因本人工作繁忙,在繳納日前一天請家人幫忙去電監理站(臺中市查詢),監理站人員也告知並無此張罰單紀錄,又又向家人詢問資料,確認並無此罰單,但本人仍向公司請假帶罰單去郵局繳納罰款。郵局人員告知無此罰單紀錄,無法繳納,本人忐忑不安,匆忙趕回上班,直到七月初收到裁決書。本人並非不願繳納罰款,確收到裁決書,這樣的事件已造成本人困擾,被扣全勤獎金去繳納,無法繳納,更是影響本人的工作心情,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甲○○係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收受前揭裁決書,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證,受處分人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聲明異議期滿後之同年月十九日始提出聲明異議狀於本院聲明異議,有其聲明異議狀乙份及本院收件之章存卷可按,顯已逾二十日期間,受處分人對前開裁決書處分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