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7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被繼承人 陳詠祿 之繼承人 余繡凰 、 陳振龍 、陳佩瑄、 陳品潔 、 陳秉紳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簡易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蘇萱